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条已修改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