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