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过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经过沟通没有结果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将书面审查意见转制定机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