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并可以将书面材料移送相关机关。对有关机关移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