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涉及以下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