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审查。必要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