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接收、登记,需要进行审查的,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