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