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二条已修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区所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