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