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