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落实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