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探索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