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