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