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