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