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等情况,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厂、转运站、资源化利用场所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

鼓励相邻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