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