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