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