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