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