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明示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未出示相关材料的,或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对平台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作明示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