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