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