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消保委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调解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保委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保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组织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处理。

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保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