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第六十条有效本市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经营者依法建立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促进经营者与消费者化解争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