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作出说明。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告知消费者受理情况、调解结果等信息。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