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本市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和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和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符合规定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