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八条有效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组织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