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四条有效消保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鼓励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或者资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项目和研究交流活动,资助或者救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