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消保委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地方标准;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商品和服务,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组织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书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鉴定;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行提醒、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

(八)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加强消费维权交流与合作,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