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争议案件,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示范,推动全社会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