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相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