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五十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