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