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提供可以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