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经营者向消费者以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