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其他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对于消费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致使特定财产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