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四)其他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消费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致使特定财产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