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