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