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查询。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