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经营者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查询。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