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七条有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