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及其服务态度等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相关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事项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