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发起设立为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

本市支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发挥新开发银行总部效应,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在浦东新区落地。

本市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跨境资金流动先行先试优势,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