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交易场所等为碳密集型、高环境风险的项目或者市场主体向低碳、零碳排放转型提供金融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结合浦东新区产业实际和区域特征,制定补充性转型金融标准、分类和管理规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