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响应国际国内生物多样性金融相关倡议,利用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框架,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示范项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加强区域协作,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示范项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