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响应国际国内生物多样性金融相关倡议,利用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框架,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示范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加强区域协作,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示范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