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通过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引导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完善组织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选择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合作时,应当将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绿色金融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