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尊重金融行业交易规则和习惯,发布绿色金融典型案例。支持上海金融法院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向金融市场提供规则指引,服务绿色金融创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